買賣預售屋屬財產交易,其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

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產生之差價利益,係屬財產交易所得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。

該局說明,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,納稅義務人非為經常買進、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,因買賣或交換而產生之增益,係屬財產交易所得,除依法免稅或停止課徵外,應申報課徵所得稅;又財產或權利如原為出價取得者,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規定,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該局查核預售屋買賣案件,查得甲君於96年間以2千3百餘萬元購買臺北市預售屋乙戶,於該建案未完工及辦理產權登記前,即又以2千9百萬元將房屋之登記請求權出售予乙君,差價6百萬元係屬權利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,甲君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未將買賣預售屋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申報,除依規定併計甲君出售年度之綜合所得補稅外,並就漏稅額處以罰鍰。
該局呼籲,納稅義務人取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,應誠實申報課稅,否則一經查獲,除補徵稅款外,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。
(聯絡人:審查二科張股長;電話23113711分機1510)
發布單位:審查二科(2011/01/06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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